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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,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,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酗酒尪脫序行為一大堆,被迫分居逾20年!悲情女告別爛婚,訴請離婚獲准。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本文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12000023-260402
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(均假名)在2002年結婚,不虞,阿國長期酗酒,常有脫序行為,還會拿打火機燒床單,並打單小萱如果離開,將會對她全家晦氣,致使小萱心生驚駭。不滿阿國所為,小萱憤而訴請離婚。而小萱將戶籍遷出後,已獨居逾20年,分居時代雙方均無聯系,小萱也找不到阿國,但阿國會打德律風到小萱外家恐嚇騷擾。
法院審理,阿國未於言詞爭持期日到庭,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說。
又所謂「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,係指婚姻是不是已生馬腳而無回復之進展,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,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統一景況,任何人均將損失維持婚姻意欲之水平。
酗酒尪脫序行為一大堆 分家逾20年!悲情女告別爛婚
中時新聞網
尹維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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